2016年7月底的一天,18岁甘肃打工仔马某在连江县派吧酒吧内认识了陈某,通过QQ聊天半个月后双方确定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在交往期间,马某知道陈某在连江某中学读初二,可能未满十四周岁。
2016年9月中旬后,马某与陈某多次发生了性关系。2017年1月5日,陈某父亲带陈某到连江县公安局报案时,陈某经连江县华普医院检查已怀孕三周,并作了引产手术。
检方认为:马某明知陈某是连江某中学初二学生,陈某虽告诉他,其年龄十四、五岁,但连江本地人讲的是虚岁,马某应当知道陈某的年龄可能未满14周岁,三次与陈某发生性关系,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为幼女”,马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