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中等以下学校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和其他具有青岛城镇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二)、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通过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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