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地震了,房子怎么办?——住房地震保险制度保驾护航
地震了给房子上个保险如何?住房地震保险制度保驾护航
提高住房风险保障能力
说起保险很多人不会陌生,但大家往往第一时间想到的是人身保险,比如寿险、意外险、重疾险与健康险这些常见的险种……地震是常见的自然灾害之一,面对地震你该不会是更关心震前预报、预警,或者临震如何逃生?而经历过地震的人,可能会有这种经历:地震来了,人逃了出来,但房子却没了。所以,在突如其来的灾难面前,我们要如何防患于未然,提高住房的风险保障能力呢?
为何需要建立住房地震保险制度?
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像2008年的南方地区低温雨雪冰冻、四川汶川地震,2010年的西南地区特大旱灾、青海玉树地震和甘肃舟曲山洪泥石流等等这些重特大灾害的发生给灾区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例如,在汶川地震中,有69225人遇难,374640人受伤,17939人失踪,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虽然自然灾害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但我们国家仍一直实行政府救助的抗震救灾模式,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缓慢。
2006年6月,国务院发布《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国家财政补偿体系和中国自然灾害保险体系结构作出调整,财政部提出加快保险业改革;在2008年汶川地震后,我国慢慢的开始从政策层面探讨住房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2013年雅安地震时再次将这一议题推向前台;2016年,保监会、财政部印发了《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迈出关键一步。
国内住房地震保险制度状况及问题
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带来的伤痛和损失难以估计,虽然已经过去了43年,但是地震亲历者心灵中的裂缝似乎很难用时光来弥补。242769人死亡,16.4万人受伤……这些血淋淋的数字后面是多少张笑脸,坍塌的房屋下埋葬着许多个原本幸福的家庭。
地震时,房屋是最易受损的,严重时甚至会造成倒塌。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抗震规范水平有了进一步提升,新规范的实施大幅度的降低了震损建筑比例。但应当承认的是,长期以来我国乡村和部分村镇抗震工作依然没有正真获得很好的推进。
- 目前来说,我国传统的房屋建筑震损补偿机制以政府主导为主,市场化程度很有限,因此直接导致补偿效率较低。虽然能够及时有效地在地震发生后对灾区进行补偿救助,但是其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收入,而我国作为一个经济还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政府的财政收入总量是相对有限的,当地震灾害发生时,财政的损失补偿相对于灾害所造成的损失而言也存在一定的差距。近几年的地震灾害也表明了,纯粹靠政府补偿的机制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灾害救助的需要,甚至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政府财政的稳健和持续性,同时也对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 目前我国的灾后损失主要靠国家财政和社会捐助的方式来补偿,这样也增加了业主对政府的依赖心理。在进行房屋建造时按照个人需求随意改造房屋建筑结构,而不是经过正规设计,且为了节省成本建造的房屋大都不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等基本理念,使得地震发生时大量建筑发生严重的倒塌破坏。
- 现有研究地震灾害风险评价都是基于地震灾害危险性大小,采取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评价一个地区的地震灾害风险,地震危险性大小;城市地震灾害风险的大小还取决于承受地震灾害的能力和抗震救灾能力,我国地震灾害的损失、评价指标与体系的研究有待进一步开展。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定损标准,也给建筑结构震损补偿机制的实施带来了困难。
- 目前我国补偿承担比率划分中还存在较多问题,例如,对震后房屋建筑发生破坏程度大小的震损补偿比例没有规定;由于设计不合理、施工中偷工减料、监管不到位等造成的震后的赔付比例增加的补偿承担措施界定不清晰;房屋建筑采用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的带来的震后补偿比例减小的情况应承担的补偿费用比例没有相应的政策与法规。
- 目前我国针对建筑结构地震损害的认定机构与认定程序不清晰,缺少完整的建筑工程结构震损补偿体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房屋建筑地震损害认定及针对不同建筑结构的技术特征的等级划分等还需进一步的研究。
面对天灾,人是无力的,但同时又是可以充分的发挥主观能动性。科学化和规范化的震损补偿管理体系是进行国家抗震防灾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的重要一环,而针对我国房屋建筑震损补偿机制的改革应有相应的配套法律和法规,且需要有细化的法律条文和具体规章制度来明确地震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总体框架、运行模式,来保证我国房屋建筑灾后补偿的顺利实施。因此,建筑震损补偿机制的改革必然要求我国防灾法律和法规体系的进一步更新,且更新后如何达到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来促进补偿机制的合理化发展,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美国地震保险制度分析
美国是一个地震频发国家,而美国的西海岸正好位于全球最大地震带——环太平洋地震。在1994年,加州北岭(Northridge)发生7.1级地震,这场地震被称作美国历史上造成破坏损失最严重的一次地震灾害。震中距市中心仅20英里,73人在地震中死亡,近10000人受伤。经济损失为200亿美元。这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的地震灾害促使加州政府于灾后一年,即1995年出台了《住宅地震基本险保单范本》。美国加州1994年发生北岭大地震后,为了解决居民住宅保障问题,于1995年颁布了《住宅地震保险基本法》,并成立了加州地震保险局(CEA),设立了管理委员会,此外美国还针对其主要面临的洪水风险制定有1968年的《国家洪水保险法》和以之为基础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1973年的《洪水灾害防御法》等系列法律,这些法律条文无疑成为民众坚实的保障。
在加利福尼亚州地震保险市场上,加利福尼亚州地震保险局(CEA)与加入该组织的商业保险公司一起经营地震保险。其中,由加州地震保险局公司会员销售的地震保单约占市场占有率的三分之二。无论是加州地震保险局还是非会员商业保险公司,都充分的利用再保险市场和长期资金市场进行风险分散。此外,加利福尼亚地震保险局若在巨灾后出现偿还能力危机,则可通过发行债券及财政借款使自己走出困境,事后借款会在各会员保险公司间摊牌。可见,加利福尼亚地震保险运行模式较为简单,工作效率较高。
我国住房地震保险制度的建议
地震属于典型的巨灾风险,它发生的频率低,但造成的损失却难以预测,往往极其严重。美国、日本、新西兰、土耳其等许多国家均在灾难性大地震发生之后的1~2年内建立起了政府支持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试图利用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帮助灾后重建,减轻财政压力。
与先进的国际经验相比,目前我国既不存在商业性的住房地震保险市场,也没有建立政府支持的住房地震保险制度。我国应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尽快建立起包括政府财政救助、低息灾后贷款、住房地震保险在内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地震灾害管理体系。
住房地震保险应以“保基本、广覆盖”为基本目标,政府给予适当的保费补贴。住房地震保险一旦实施,就应追求尽可能高的投保率,否则将丧失制度存在的意义,也无法起到缓解财政支出压力的作用。但高投保率不应当通过强制投保的方式实现,应以政府财政补贴撬动市场。具体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 政府应给予投保人适当的保费补贴,使得住房地震保险的保费对于普通家庭而言可以负担;保险保障范围不宜过宽,保障水平不宜过高,而以保基本的建筑结构为主;同时,增加对公众的保险和风险教育,让其充分意识到投保的好处。
- 充分的利用和发挥商业保险市场的现有资源和优势。没有必要为住房地震保险的启动而建立单独的运营机构。相反,应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具体运作。
- 进一步改善房贷险和房屋按揭贷款之间的联动机制。支持将地震风险纳入房贷险的承保范围;凡是购房者申请按揭贷款时投保房贷险的,能够轻松的享受政府提供的保费补贴;鼓励银行对投保住房地震保险的按揭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总的来说,只有建立健全我们国家的住房地震保险制度,才能将地震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让地震不再成为隐患,让房屋成为每个人的港湾,让灾难不再成为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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