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讯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医保局、医保服务中心,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全省各定点医疗机构,驻琼部队医院,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海南省医保局等四厅局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医保〔2020〕53号)要求,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配送企业应在“采购周期内签订《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协议一年一签订”。我省第二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第一采购年度协议即将于2021年4月19日24时到期,为做好中选品种续约和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体原则
因我省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周期尚未完成,各药品第二采购年度采购量和使用量无法精准统计,为确保中选药品采购的延续性,保障临床使用,按照“先使用、后续约”的原则开展中选品种续约和使用工作,即定点医疗机构先按中选价格正常采购使用,待完成第二采购年度预采购量报量工作后,再签订续约协议。
二、续约和使用流程
(一)明确续约意向。按照第二批集中采购文件要求,中选企业为1家的品种,采购周期为1年;中选企业为2家或3家的品种,采购周期为2年,中选企业为4家及以上的品种,采购周期为3年。第二批集采仅有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的中选企业为1家,采购周期为1年,需重新选择中选企业。经我省参与广东省牵头的头孢氨苄药品联盟地区集团带量采购,已确定新的中选企业(以执行时为准)。对中选企业为2家及以上的的品种,所有企业全部直接续约并签订协议,不同意续约的企业,请于本通知发布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我局。
(二)保障药品供应。目前已采购原中选企业生产的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的医疗机构,在新中选企业未挂网或正常供应前,可在4月20日协议到期后继续使用原中选药品;没有药品库存但需要使用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的医疗机构,可临时采购非中选药品,保障临床使用。除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外的其他31种中选药品,按原采购途径继续采购使用。
(三)完成系统报量。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二采购年度预采购量数据在“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线上填报,各医疗机构应如实报量,有关报量要求另行通知。
(四)签订三方协议。此次续约协议签订全部采取电子网签形式,定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须严格按照琼医保〔2019〕215号文要求和我省医药服务采购平台有关通知要求完成协议签订。第一年已签协议的医疗机构,第二年直接在平台续签;第一年未签协议但有使用量的医疗机构,系统填报预采购量后签订协议。
(五)确保完成用量。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对患者的引导,优先、合理使用中选药品,避免出现非理性“一刀切”停用未中选药品现象。对所有符合第二批集采药品申报资格的其他非中选药品,如同意调整挂网价格至我省中选价(含)以下的,对应中选药品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在合理用药前提下,该非中选药品不再受非中选药品使用量不得高于中选药品使用量的比例限制。
(六)延续配套政策。有关支付标准调整、配送企业选定、中选药品使用、回款时限要求(每月10日前结算上月药款)、激励机制落实、日常监管和宣传培训等配套政策,应按照琼医保〔2019〕215号文件和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和省药监局有关集中采购实施文件要求抓好落实。
三、有关要求
(一)保障供应到位。生产企业应履行续约协议,保障药品质量和供给,不得因续约协议签订影响医疗机构药品正常使用。经营企业须按照协议约定和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及时送达药品。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采取赔偿、信用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二)保持推进节奏。第二年中选药品续约工作应于第一年协议到期后一个月内完成,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做好协议签订各项准备工作,辖区医保行政部门应做好协调和监督工作,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签协议,同时做好宣传、培训和回款等配套工作,对推进工作较慢的医疗机构,在结余留用考核和年底医保协议考核中加大扣分力度。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