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讯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19-2)﹥的公告》、《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30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我省落实跟进“4+7”试点协议到期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40号)精神,为确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工作顺利推进,决定开展相关药品续签第二年采购协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签药品范围
落实跟进“4+7”试点续约、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药品中协议期为两年(含)以上药品,药品清单见附件。
二、约定采购量及协议期限
(一)清单中药品第二年协议约定采购量原则上按首年约定采购量确定,协议有效期限按已签订的《福建省落实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执行。
(二)鼓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用药需求,与生产企业协商调增约定采购量。调增部分约定采购量通过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联系人:刘玄玮(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
联系电话:0591-88310718
附件: 4+7试点续约、国家第二批集采协议期两年以上药品清单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5日